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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5-02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658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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